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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正就《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关闭搬迁企业暂不开发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指南》用于指导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并指出未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其他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可参照执行。

  在工作程序方面,《指南》指出,应根据相关规定筛选并建立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对纳入清单的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划定管控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制度控制、环境监测、工程控制等措施。

  《指南》提出生态环境部每年3月底、9月底前,将污染扩散风险突出行业及其他重点行业中注销、撤销排污许可企业地块信息推送给地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将符合要求的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地方可综合考虑实际管理需求,自行将其他有关地块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

  《指南》明确了可不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7种情形,包括:企业仍在生产经营或暂时停产但有明确复产计划的;行业类别、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但企业经营主体未变且仍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成立以来,厂房、设备从未实际投入生产过的;已现状用作道路、绿地等非工业用地,或已完成土地复垦或生态修复的等。

  对于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地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及时组织开展重点监测,包括基础信息调查、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流转、检测指标确定以及监测结果评估等。

  根据重点监测结果,《指南》提出了4种污染管控要求,包括:暂不开展污染管控、开展制度控制、开展制度控制和环境监测以及开展制度控制、工程控制和环境监测。

  在实施污染管控方面,《指南》规定了划定管控范围、实施制度控制、实施工程控制以及终止污染管控等具体措施。同时强调,地块内存在残留污染物的,应按照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清理或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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