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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新方案,各地需关注哪3个亮点?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相关专家指出,《方案》完善环境要素管控,推动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融合,实现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衔接。

 

1   完善环境要素管控   持续深化综合许可定位

 

“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为落实噪声、固体废物、海洋等法律规定,《方案》中提出明确要求。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正高级工程师、行业专家吴铁表示,当前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已建立完备的排污许可法治基础,健全科学的排污许可技术体系,建立高效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但对标“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还存在一些短板,要素尚未全覆盖便是其中之一。

吴铁指出,完善多环境要素管控,持续深化综合许可定位,为制度衔接提供法律保障成为《方案》中的重要任务。《方案》还进一步明确,要结合当前及未来环境管理重点,探索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畜禽养殖氨排放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路径,完善综合许可定位。

除此之外,配合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完善排污许可法律法规体系也被列入方案。“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排污许可是《生态环境法典》不可或缺的部分,《生态环境法典》是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吴铁说。

《方案》中还指出,推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超标判定方法。“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关键依据,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可推动解决个别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不够清晰、管控因子不够全面、限值宽松等问题。”吴铁说。

 

2  加快与生态环境统计衔接  提升管理效能

 

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是推进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和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共同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室主任王军霞表示,《方案》明确提出加快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并且明确了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具体来讲,《方案》在之前文件基础上,对二者衔接的工作路径、时间节点等作出进一步要求,提出从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着手,编制统一信息报表,统一指标口径、核算方法、报送时间等。

长期以来,由于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在数据采集、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数据共享和协同效率不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环境监管成本,影响了环境管理整体效能。

王军霞告诉记者,通过制度衔接,实现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直接从排污许可获取,既能夯实生态环境统计的工作基础,又可以实现“数出一门、服务多方”,能够切实提升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质量。

此外,通过整合数据填报渠道,依托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现同类数据只填报一次。王军霞认为这是回应基层呼声、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数据共享、提升管理效能的有力举措。

“目前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从制度要求、对象范围、管理方式、数据基础等方面,已具备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的条件,二者衔接后能够有效减少企业重复填报、减轻基层负担,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王军霞说。

 

3  将排污许可证作为  排污权确权凭证和监管载体

 

《方案》指出,要以污染物排放量衔接为主线,实行主要污染物全部管控许可排放量,明确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排放交易与减排研究中心主任蒋春来介绍,排污权交易是总量控制制度的配套经济制度,是通过市场手段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和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的手段。

排污许可制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如何能实现其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衔接?“《方案》提出由只许可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向实行主要污染物全部管控许可排放量转变,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实现了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与许可排放限值排放口管理口径的一致。”蒋春来介绍道。

事实上,《方案》的探索并不局限于管理口径。在核算方法上,《方案》提出制修订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对达标区和非达标区排污单位分类施策,差别化、精细化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法更能满足企事业单位排污权核定的实际需要。

在排放监管方面,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自我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的新型企业实际排放量核算机制。同时严格执法,运用大数据监管手段,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方式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为排污权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方案》从管理口径、核算方法、排放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确权凭证和监管载体的排污权交易体系。”蒋春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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