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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超8000亿|《2024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发布
发布时间:
2025-12-14 21:37
来源: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2024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
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8037.4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6%,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
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方面,截至2024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6.3亿吨,累计成交额430.3亿元。其中,2024年配额成交量1.88亿吨、成交额180.4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4%、110%,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创2021年市场启动以来新高。2024年4月,交易价格首次突破百元大关。第三个履约周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共计2096家,应清缴配额总量52.44亿吨,实际清缴量52.43亿吨,配额清缴完成率99.98%,企业履约率创历史最优水平。
本号摘抄废水污染物的相关内容。

01
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统计范围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统计范围包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化学需氧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4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799.9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0.8万吨,占1.1%;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889.6万吨,占67.5%;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879.0万吨,占31.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0.5万吨,占0.02%。2024年全国及分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见表2-1。
表 2-1 2024 年全国及分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注:①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污染物排放量指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废水(含渗滤液)中污染物的排放量,下同。
②本年报表中,“—”表示无此项指标或不宜计算,“…”表示由于数字太小,修约后小于保留的最小位数无法显示,下同。
③本年报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占比数由于小数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做机械调整,下同。
2、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4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湖南、广东、河南、山东和河北,排放量合计为821.7万吨,占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29.3%。2024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见图2-1。

图2-1 2024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4年,在统计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19.1万吨,占全国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2.2%。2024年各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见图2-2。

图2-2 2024年各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02
氨氮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氨氮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氨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氨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统计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和园地种植,畜禽养殖业统计范围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统计范围包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氨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氨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4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氨氮排放量为105.9万吨。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1.0万吨,占1.0%;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29.3万吨,占27.7%;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75.5万吨,占71.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0.1万吨,占0.1%。2024年全国及分源氨氮排放情况见表2-2。
表2-2 2024年全国及分源氨氮排放情况

2、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4年,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南、四川、安徽和广西,排放量合计为35.5万吨,占全国氨氮排放量的33.5%。2024年各地区氨氮排放情况见图2-3。

图2-3 2024年各地区氨氮排放情况
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4年,在统计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
5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0.6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61.1%。2024年各工业行业氨氮排放情况见图2-4。

图2-4 2024年各工业行业氨氮排放情况
03
总氮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总氮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统计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和园地种植,畜禽养殖业统计范围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统计范围包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4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氮排放量为324.8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为7.4万吨,占2.3%;农业源总氮排放量为180.0万吨,占55.4%;生活源污水中总氮排放量为137.3万吨,占42.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氮排放量为0.2万吨,占0.05%。2024年全国及分源总氮排放情况见表2-3。

表2-3 2024年全国及分源总氮排放情况
2、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4年,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南、广西、四川和安徽,排放量合计为106.1万吨,占全国总氮排放量的32.7%。2024年各地区总氮排放情况见图2-5。

图2-5 2024年各地区总氮排放情况
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4年,在统计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5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4.4万吨,占全国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0.0%。
2024年各工业行业总氮排放情况见图2-6。

图2-6 2024年各工业行业总氮排放情况
04
总磷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总磷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统计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和园地种植,畜禽养殖业统计范围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统计范围包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总磷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4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磷排放量为39.0万吨。
其中,工业源废水中总磷排放量为0.2万吨,占0.5%;农业源总磷排放量为28.8万吨,占73.7%;生活源污水中总磷排放量为10.1万吨,占25.8%;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磷排放量为33.4吨,占0.01%。2024年全国及分源总磷排放情况见表2-4。
表2-4 2024年全国及分源总磷排放情况

2、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4年,总磷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南、广西、湖北和安徽,排放量合计为13.5万吨,占全国总磷排放量的34.7%。2024年各地区总磷排放情况见图2-7。

图2-7 2024年各地区总磷排放情况
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4年,在统计调查的42个工业行业中,总磷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制造业。5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1194.4吨,占全国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61.6%。
2024年各工业行业总磷排放情况见图2-8。

图2-8 2024年各工业行业总磷排放情况
05
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废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两类排放源。
工业源废水其他污染物指标涉及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和废水重金属(废水重金属排放量指废水中总砷、总铅、总镉、总汞、总铬排放量合计值),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其他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调查挥发酚和氰化物。
2024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为1564.5吨,挥发酚排放量为47.8吨,氰化物排放量为22.8吨,重金属排放量为37.8吨。2024年全国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2-5。
表2-5 2024 年全国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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