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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人就《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23-10-19 11:27
来源:
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南》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南》出台有何背景?
“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地下水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2021年12月起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为贯彻落实法规和政策文件新要求,更好支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部在全面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对《工作指南》的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试点试用,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内涵,优化了分区划定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形成了《指南》,并与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
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内涵是什么?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保护类区域是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管控类区域是指除保护类区域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和脆弱性综合分析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根据污染源荷载程度,进一步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高,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二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中等或低,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
问:《指南》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延续性原则。在分区上,保留《工作指南》中的保护区;在划分指标上,保留《工作指南》中地下水脆弱性、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指标。
二是衔接性原则。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的划分思路,将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便于重点区划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有效衔接。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进一步优化地下水脆弱性、地下水功能价值、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的评估指标和方法,筛选重点区,便于落地操作。
问:《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指南》由总则、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技术方法、质量控制、更新重点区划定成果等五部分和附录组成。
一是总则。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编制依据、术语与定义、指导原则等内容,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二是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基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涵,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区划定的基本任务,并按照保护类区域、管控类区域确定了工作重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路线。
三是技术方法。明确了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划定方法,细化了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地下水脆弱性、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指标的评估标准。规定了报告文本、成果图、成果表和相关成果数据的内容、形式和结构。
四是质量控制。针对评估范围确定、资料收集、重点区划定、重点区边界及对策建议确定、报告和图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了质量控制要求,明确了质量控制要点。
五是更新重点区划定成果。明确重点区划定成果更新要求和时限,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重点区划定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可适时调整重点区划定成果,原则上可每3-5年更新一次。
六是附录。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明确了富水性等级评定方法,脆弱性评估模型、指标和评价方法。针对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明确了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规范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编制大纲。
问:如何推动《指南》落地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指南》宣传、实施等工作,持续指导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定配套管理文件,切实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一是做好宣传解读。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开展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技术机构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的认知和业务能力。二是推动加快重点区划定工作。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重点区划定工作中充分利用水利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成果,加强部门协作,划分符合地方实际的重点区。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及时总结地方实施中可操作性强的差别化分区管控措施,出台配套管理文件,完善分区管理要求,指导地方将重点区划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落实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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